如何理解清单缺项时适用类似项目单价

问:全地下室停车场项目,招标清单描述为挖独立基坑石方(投标报价19.66元/方),结算时将该单价用于筏板以下独立基础挖石方,而筏板垫层以上四五米深过万平方的大开挖(6万多立方)一般石方清单缺项了,重新组价报结算的单价64.85元/方。甲方不干了,说要套挖独立基坑单价,并坚持说是类似项目单价。由此引出一个问题,“类似项目”在实务中是个很模糊的概念,不知有没这方面的解释或理论性的学术文章参考。

答:显然挖独立基坑石方的价格应该比大开挖的价格更高,投标报价中较难施工的挖独立基础价格才19.66元/方,重新组价后的大开挖价格却要高出19.66元/方好几倍,作为甲方肯定不会轻易同意。首先需要了解学理上对于“类似项目”的定义。在尹贻林老师著作的《工程价款管理——基于DBB模式的建设工程投资管控百科全书》中,关于合同中类似价格的变更总结了以下几点:

第一,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材质改变,但是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不变,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施工环境不变。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由c20变成c25,由于只有材料发生变化,所以变更估价时完全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

第二,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改变,但是施工工艺方法、材料、施工环境不变。例如水泥砂浆找平层厚度的改变或者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的改变。对于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变更,其工程变更不得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也不得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报价。

本题的项目中,挖独立基坑和挖一般石方并不属于类似项目,因为二者无论在施工范围和方式,还是在使用的施工机械上都有明显的不同。而且一般如果在《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或者各地的定额文件中,已经明确列明了不同目的,这些科目之间通常也都不应该再按照类似来估价了。由于甲方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做大开挖的项目,所以这里应该按照工程量清单缺项的情况来处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5.1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项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清单缺项既包括单价项目的缺项,也包括总价项目的缺项,一般招标人会按照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或施工方案来确定措施项目的列项。9.5.2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也就是说,措施项目本身并没有缺项,只是因为新增了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导致配合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措施项目发生了变化,这也是一种项目的增加。所以总结来说,清单缺项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简单的措施项目清单缺陷,还有一种是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缺项。

存在清单缺项的情况下,应该按照约定根据合同文本或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调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3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6万多立方的大开挖石方的价格,如果没有不平衡报价又不考虑下浮率的约定,应该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按照设计变更导致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调整,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就按当地定额进行结算,最后很有可能执行的是64.85元每立方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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