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新扩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12月29日讯(记者王丹玉)12月29日上午,菏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桂荣介绍了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有关情况。

据悉,该办法从11月24日开始施行。《办法》内容包括6个部分,重点围绕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监管体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交纳使用管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调整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监管体制

实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一体化”审批监管。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含破除绿地开口、在城市道路上架设管线杆线、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上的设施)审批许可职责,统一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

实行城区道路分级管理。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级管理的城区长江路、中华路、黄河路、长城路、泰山路、广州路、人民路、牡丹路、西安路、昆明路十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三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除市级管理的十条城市道路之外的各区其他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建立城区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许可报告制度,“三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后,即时向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报告。

统筹抓好城区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城区道路建设管理统筹协商工作机制,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和“三区”政府(管委会)、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谋划城区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每年初统一制定年度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推进城区道路及地下管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工程一次性建成,从源头上解决城区道路重复挖掘乱象。

城区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综合验收机制。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城区道路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城市道路管养单位养护管理。

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事前审批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市级管理的十条城市道路须经市政府批准。

办理道路占用挖掘手续怎样申请、如何缴费

申请单位可自行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市政建设类申请表,填好申请表相关内容,然后携带申请单位、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组织施工方案(开设道口需提供规划部门意见)到黄河东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99号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城管局窗口在5日内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同意后缴费发证。

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将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挖掘位置、施工时间等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24小时之内补办审批许可手续。补办审批许可手续,要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请材料。

办理道路占用挖掘手续,如何收取费用?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17号)文件规定,1、城市道路占用费: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沥青主次干道元/㎡,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元/㎡,彩色沥青路面元/㎡,水泥混凝土路面元/㎡,彩色方砖元/㎡,人行步道方砖元/㎡,砂石路面90元/㎡,条(料)石路面元/㎡。

 在新建、扩建或改建城市道路挖掘具体怎样规定

按职责分工,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财政等部门和三区、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统筹谋划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每年初统一制定年度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推进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工程一次性全部建成,从源头上消除城市道路重复挖掘乱象。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市级管理的10(长江路、中华路、黄河路、长城路、泰山路、广州路、人民路、牡丹路、西安路、昆明路)条城市道路报市政府批准。

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况,城市管理局成立了专业市政园林执法大队,结合城市管理发展中心、市政处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建联合巡查队伍,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方位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并严格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督促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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