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竹面层铺设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实木集成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等(包括免刨、免漆类)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7.1.2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树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3用于固定和加固用的金属零部件应采用不锈蚀或经过防锈处理的金属件。
7.1.4与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的木、竹面层的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处理。
7.1.5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不起砂,表面含水率不应大于8%。
7.1.6建筑地面工程的木、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应现行标准的规定。
7.1.7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孔、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1.8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8的规定。
表7.1.8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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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一般规定
7.1.1本章明确了建筑地面工程木、竹面层(子分部工程)是由实木地板面层、实木集成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等分项工程组成,并对各分项工程(包括免刨、免漆类的板、块)面层的施工质量检验或验收作出了规定。
7.1.2木、竹地板面层构成的各类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材板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要求。木、竹地板面层构成的各层木、竹材料(含免刨、免漆类产品)除达到设计选材质量等级要求外;应严格控制其含水率限值和防腐、防蛀等要求。根据地区自然条件,含水率限制应为8%~13%;防腐、防蛀、防潮的处理不应采用沥青类处理剂,所选处理剂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的规定。
7.1.3本条规定用于固定和加固用的金属零部件应不锈蚀。
7.1.4建筑工程的厕浴间、厨房及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建筑地面与木、竹地面应有建筑标高差,其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其相邻的木、竹地面层应有防水、防潮处理,防水、防潮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7.1.5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的技术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整体面层的要求。水泥类基层通过质量验收后方可进行木、竹面层铺设施工。
7.1.6建筑地面木、竹面层采用架空构造设计时,其搁栅下的架空构造的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构造的砖石地垄墙(墩)的砌筑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要求。
2架空构造的水泥混凝土地垄墙(墩)的浇筑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要求。
3木质架空构造的铺设施工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要求。
4钢材架空构造的施工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要求。
7.1.7调研及考察和实施结果证明,木、竹面层的面层构造层、架空构造层、通风层等设计与施工是组成建筑木、竹地面的三大要素,其设计与施工质量结果直接影响建筑木、竹地面的正常使用功能、耐久程度及环境保护效果;通风层设计与施工尤为突出,无论原始的自然通风,或是近代的室内外的有组织通风,还是现代的机械通风,其通风的长久功能效果主要涉及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孔、室外通风窗的构造、施工及管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所以本规范从施工方面明确其重要性。
7.1.8本条提出木、竹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