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6月24日电(记者宋豪新)记者今日从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获悉,年1月-5月,该市城管执法系统共查处起噪声扰民案件,罚款万余元,其中施工噪音90起,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起,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5起。
该负责人介绍,为保证成都市考生在高考、中考期间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5月23日,成都市城管委召开了中高考期间城市管理保障部署会,印发《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城市管理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强化巡查力度,确保保障工作“全时段、满覆盖”。同时还编制《中高考期间各考点周边城市管理保障工作责任人汇总表》,要求各区(市)县城管部门实行“一校一策”,确保每一个考场周边都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从6月1日起,成都市城管委运用数字化监控平台,对所有考点周边进行重点监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轮流带队开展巡查工作,重点对各考点、考生集中食宿点、群众投诉频发地区及建筑工地周边城市管理保障工作进行巡查监督,对群众的举报投诉案件,特别是夜间噪声扰民投诉,进行跟踪督办。
针对中高考城市管理保障重点工作,市城管委组织开展了查处商业噪声扰民、建筑工地夜间违规施工、夜间占道经营等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截至6月14日,全市城管系统共计出动人员人次,出动车辆台次,检查施工工地处,共查处无证夜间施工17起,已处罚5起,共罚款11.3万元,正在立案查处11起,其中约谈企业7家,责令整改5家,确保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中高考禁噪期夜间施工责令立即停工并处以罚款
四川瑞非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6月5日夜间,根据新浪网民“大元宝CTU”微博称双流等地夜间施工扰民,质疑高考不停工的投诉,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一支队支队长赵肃川、副支队长刘波带队前往投诉地点检查,22点18分在双楠大道星空路至双九路段,发现施工方正在铺设沥青路面、挖掘中央绿化带,经询问发现施工方没有夜间施工许可证。
执法人员当即责成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终止噪声扰民,并当场向当事人(四川瑞非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调查通知书》。次日,当事人到一支队接受询问调查,一支队完成了询问笔录及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该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本市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考试当天,禁止考场周围施工现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之规定,依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现场检查时立即整改,经一支队案审委员会合议后,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6月5日深夜至次日凌晨,根据网民“山寨华哥”在百度彭州吧发布的“彭州南部新城夜间施工扰民”投诉,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三支队派出执法人员前往彭州市,对中高考期间彭州市工地夜间施工问题进行监督检查。5日23时50分,三支队执法人员发现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彭州市南部新城华润理想之城一期工地进行夜间施工。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并当场送达《调查通知书》。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心城区禁止施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之规定,以及《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中考期间噪声污染的通告》之规定,年6月1日至14日中高考期间,依法禁止进行夜间施工。6月12日,当事人到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据其陈述,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高、中考期间进行夜间混凝土收面作业,产生了噪声。
该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本市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考试当天,禁止考场周围施工现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之规定,依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三支队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6月11日0时13分,温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盛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温江区和盛镇鹏飞路宇顺莲花坊二期工地夜间施工,其行为涉嫌违反《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本市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考试当天,禁止考场周围施工现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之规定,影响市民和学生休息。
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调查通知书》。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表示将对工地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调查终结后,温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处罚意见没有异议,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局随即向当事人下发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在6月3日夜间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在天府新区武汉路东段号麓湖之春花园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建科技有限公司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6月2日凌晨1时33分,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在都江堰市银杏街办王家桥社区蒲阳干道号-号蒲阳路项目,未经批准在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施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高考禁噪期高噪声招揽顾客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钟某中高考禁噪期间使用音响进行高噪声宣传案
6月8日,金堂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赵镇文化街时,发现该处有商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音响进行宣传。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店铺门前放有音响一台,并用此音响进行商业宣传,招揽顾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后,对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该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钟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整改,金堂县城市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中高考禁噪期间使用音响进行高噪声宣传案
6月11日,金堂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赵镇金鹰路时,发现该处有商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音响进行宣传。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店铺门前放有音响一台,并用此音响进行商业宣传,招揽顾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后,对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该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整改,金堂县城市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工地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扬尘、噪声等污染不容小觑,对于工地能否进行夜间施工,法律法规有严格的规定和审批流程。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若因法定的原因需要进行夜间施工,应当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否则将受到处罚。
但是,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单位,也并不意味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施工。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的单位,应当采用低噪音或者严格控制噪音的施工技术,将噪音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案
5月27日23时00分,成都市青羊区汪家拐街办城管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青羊区红照壁街号施工,当事人未能现场出示夜间施工手续,且产生的噪音超标。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
该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施工范围小,且立即停工,影响有限,青羊区综合执法局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案
4月30日23时30分,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都江堰市玉堂镇成都万达城C-4-1项目,未经批准在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施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保证今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活动,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