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关于在市区贯彻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

吕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吕梁市区贯彻《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吕梁市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吕梁市市区建成区(含新区)内从事挖掘、维修城市道路、依附桥梁等附属设施敷设管线行为的,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受吕梁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吕梁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负责对吕梁市区建成区(含新区)范围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挖掘、破坏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行为实施处罚纠正。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在项目建议和可研阶段要充分征求城市燃气、供热、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标志等管线单位的需求计划,以及规划、公安交通、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力争在项目实施中同步建设和完善,满足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区域的服务功能完善。

第五条实施道路挖掘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内新设管线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后需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竣工图以及电子版,标明管线名称、所在的路段、平面位置、埋设深度、管线材质、管道直径等相关信息,便于更新完善管线平台数据库。

第六条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的不允许挖掘期限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尽量采用非挖掘方式进行实施。

第七条本着“科学计划、统筹安排、规范施工、质量追踪”的原则,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城市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挖掘工程计划,包括路段、位置、长度、宽度、深度、管线类型、实施计划时间、初步实施方案等。市城市管理局将根据工程建设单位申报计划结合年度工程项目统筹安排,尽量同步实施,减少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将地下管线需求计划纳入年度工程项目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重复开挖,原则上一条路一年内安排一个时间段的挖掘,同一路段所有需求管线在同一时间段内实施。

城区主干道、人流密集区、繁华区域等特殊路段挖掘原则上采用非开挖技术实施。

第九条《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中主次干道划分按照《吕梁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确定。

第十条单次开挖面积达十平方米以上,挖掘单位和个人需到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挖掘许可后方可实施,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方案的审查和施工期间的现场监管、指导工作。

挖掘单位和个人需结合挖掘区域的实际,编制科学合理的挖掘、修复施工方案,包括挖掘位置、面积、期限、技术标准和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及施工管理办法、交通疏导办法等,报送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审核,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同时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依附和架设在桥梁上的管道(管线)需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验算,符合要求后方可架设。

第十一条根据《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九条“单次开挖面积不达十平方米,不影响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廊)和交通安全的非主干道挖掘,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之规定,挖掘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位置、用途、面积、范围、施工期限等内容,包括相关领导和部门的批示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委托市区道路维护机构吕梁市市政工程公司实施挖掘、修复施工。

(三)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时间、机械设备配备、技术人员配备、劳务人员配备、地下管线现状、施工现场管理以及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之百的环保措施等。

(四)非紧急情况下,尽量与市政维护工程或其他大型市政管线工程同步实施,减小影响。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下敷设的管线因突发故障需要挖掘道路实施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但必须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通知市城市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同时向市城市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挖掘申请。

(二)研究制定施工方案、委托具备市政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做好现场防护和环保施工要求的落实工作。

(四)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即挖掘面积超过10平米的到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补办手续;未达10平方米的到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挖掘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主体,要对工程现场管理、安全、质量、环保全面负责,并积极配合和服从市城市管理局的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要安排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挖掘许可的挖掘行为、恢复行为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实行监督管理,并协调所涉管线单位现场配合。

第十四条挖掘单位和个人在施工前需在施工区域醒目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挖掘范围、施工期限、责任人姓名及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城市道路的挖掘施工原则上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技术标准挖掘,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气候、地质条件、地下管线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挖掘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市城市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挖掘期限届满前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及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统一的硬质密封围挡或者围墙。

施工现场边界需设置连续围挡实行封闭管理,保证施工现场与外界的有效隔离,确保施工工地周边%围挡。围挡基础应坚实稳固,承载力满足围挡安全要求,板与板不得留有空隙。施工边界围挡顶部应设照明设施、交通警示灯、道路导向标识、反光警示标志等警示设施,在围挡两端设置警示牌和道路绕行标志,保障交通安全。

围挡要进行日常维护,破损部位及时修复、污染部位及时清洁,保证其整洁、完整、牢固。夜间施工期间以及特殊天气增派人员进行巡查维护,遇到交通流量较大时,路口安排专人指挥交通,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人员密集地段挖掘施工要尽量错开高峰时段,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加快施工进度。开挖后及时恢复,避免开挖后停机待料。涉及断路挖掘的尽量安排在夜间进行,减小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和渣土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水等降尘措施。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严禁在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渣土。物料堆放达到%覆盖。

第十九条实施道路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施工车辆清运建筑垃圾及渣土等作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必须符合环保排放政策要求;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过程中必须密闭遮盖;

(三)车辆注册登记、保险缴纳、车辆审验等手续齐全;

(四)驾驶人符合车辆的准驾资格要求;

(五)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对车主,驾驶人定期召开培训会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签订相关安全责任状,确保车辆运行作业安全。

第二十一条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第二十二条施工工地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如必须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需要经过批准并采取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和损坏原路面和人行道。严禁直接在路面和人行道上搅拌混凝土等工程材料。

第二十三条出入车辆%冲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行驶,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使用硬质密封车运输,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四条拆迁工地%湿法作业。实施路面铣刨切割、破碎、风钻挖掘路面以及土方、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道路实施挖掘施工前要对施工区域地下管线进行调查,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槽时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施工时要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到场指导,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压占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管线。

第二十六条挖掘施工期间要对现有基础设施、不明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历史遗存等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现有设施被污染和破坏,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移位、损坏。

第二十七条掘路的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宽度要求,当宽度不适宜压实机械作业时,其结构修复必须按原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或对土基进行加固处理。

第二十八条掘路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

第二十九条当顺向掘路宽度达到原路1/2时,面层宜为全幅修复,当顺向掘路宽度超过原路1/2时,需进行专项掘路修复设计。

第三十条掘路埋设各种管线的管顶埋深应大于路床下mm,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

第三十一条回填土的质量应符合现场试验的击实标准和最佳含水量要求,分层回填厚度应小于mm。

第三十二条当沟槽分段填土时,交接处应做成阶梯形,阶梯长度应大于层厚的2倍。

第三十三条槽底至实施顶部以上mm范围内回填时,应从两侧对称进行,同时填土的高度差不得大于一层。雨季回填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第三十四条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应根据回填土的深度和部位确定压实度,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侧胸腔压实度应大于90%(轻型击实);

2)设施顶部以上mm范围内填土部位压实度应大于85%(轻型击实);

3)设施顶部mm以上至路床以下部位填土压实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三十五条回填土时对沟槽内原有的管线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掘路回填遇到特殊情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当采用掘路土回填不能保证质量时,可采取砂、天然级配砂砾或水泥稳定料等材料回填;

2)沟槽发生塌方时,宜加大沟槽断面后再回填;

3)当槽内设施顶部以上回填厚度小于规定时,应对所埋设施进行加固保护。

第三十七条直埋线缆沟槽回填时,其线缆上方应有保护层。回填材料可采用粗砂、混凝土等回填灌注。

第三十八条雨季施工应合理控制施工路段,当天摊铺,当天碾压成型。

第三十九条掘路的基层修复应在开挖断面两侧各加宽——mm。

第四十条基层的修复质量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层修复质量标准:

第四十一条沥青混凝土面层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层的修复宽度应大于基层宽度,每侧宜大于mm;

2)接茬粘层油应涂刷在切割立面,溅洒在路表面的粘层油应清除干净;

3)接茬宜采用直茬热接方法,应平顺、密实;

4)宜采用振动压路机或振动夯实机具,分层碾压。

第四十二条应急抢修或冬季修补掘路面层,可采用混凝土预制砌块,或冷拌沥青混凝土修补平整,可在气温转暖后再做二次修补。

第四十三条当水泥混凝土路面掘路宽度超过1/3板宽时,应按整板恢复;当不足1/3板宽时应做加固处理,并应符合水泥混凝土路面规范要求。

第四十四条砌块类面层的修复,应将掘路施工期间被扰动的砌块全部拆除重新铺砌。

第四十五条为了保证城市道路挖掘区域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最大程度减小影响,对城市道路挖掘和恢复工序的施工由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和个人或者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备市政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涉及费用由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挖掘道路修复工程完工后,挖掘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组织市城市管理局、市交警支队以及涉及的管线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接收并投入使用。质保期为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一年内出现下沉、塌陷、裂缝等质量问题由挖掘单位和个人负责维修;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实施的回填恢复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维修。

第四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破坏城市道路行为,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处罚。

第四十八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市政工程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加强对《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的宣传,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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