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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风、未检测,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泰州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雇佣无资质的自然人贸然进入氧气浓度低于正常值的储油罐内作业,造成一人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找人清理油罐,认为专业人员开价太高
年4月,邱某某代表泰州市瑞瀚油品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合满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重油买卖合同,约定由瑞瀚公司向合满浩公司提供符合标准的重油,并将重油运输至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启东市设立的沥青拌合站。
年5月初,邱某某将约30吨重油运输至路桥公司拌合站,拌合站现场负责人姚某某安排其将重油注入储油罐。因储油罐中还存有一定数量的其他公司提供的燃料油,为测试两者是否兼容,姚某某对两种油取样并进行简单测试,认为两者能够兼容。姚某某遂安排邱某某将约30吨重油全部注入该储油罐。
次日,姚某某发现储油罐内两种油发生反应,导致罐底出现大量油渣沉淀并堵塞输油口。两人商议后决定由邱某某负责解决该问题。邱某某在多次尝试将油罐底部油渣稀释失败后,决定找人进入油罐清理残余的约8吨重的沉淀油渣。邱某某联系了专业清罐人员,因对方要价太高而放弃。
雇佣无资质人员,仅戴普通口罩进入罐内
次日,邱某某联系之前合作过的非专业人员韩某某,以人民币元的价格雇佣韩某某将罐内油渣清理干净,后韩某某又联系同村农民缪某英、缪某汉帮忙。
年5月27日傍晚,邱某某将韩某某等三人带至拌合站。经商议,由韩某某进入油罐内部将油渣铲至排污口,缪某英在外面将油渣从排污口取出,缪某汉则用推车将油渣倾倒在附近空地。
三人进行清理油罐作业前,邱某某未对油罐内的工作环境进行检测、未对现场作业进行有效管理,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基本待在距事故现场东侧10米远的私家车内。而韩某某仅佩戴普通纱布口罩进入油罐内作业,当晚10时许,其在第四次进入油罐内作业时晕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9个月缓刑1年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系因窒息而死亡。经事故组勘查,该油罐属于有限空间,经检测,该油罐内氧气浓度仅为2.5%,远低于空气中23%的正常值。邱某某雇佣无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今年4月23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5万元并取得谅解。年6月4日,邱某某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邱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启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